懸浮物的排放標準
文章出處:煜凡發(fā)表時間:2016-11-7 9:42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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懸浮物(suspended solids )指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(zhì),包括不溶于水中的無機物、有機物及泥砂、黏土、微生物等。在紊動的水流中,它懸浮于水中,一旦紊動條件不復(fù)存在,便以不同的速度沉降于水底。一般認為,在技術(shù)操作時間(一般不大于2h)內(nèi)用標準沉降管能沉降分離的,稱為易沉性懸浮物,難于沉降分離的,稱為難沉性懸浮物。
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標之一。冶金廢水中或多或少都含有懸浮物。礦坑水、露天采場及廢石堆場的雨淋水中含有10~104mg/L的懸浮物。尾礦水中的含量約為104~106mg/L。精礦溢流水的含量每升約數(shù)十毫克。冶煉煙氣洗滌水的懸浮物含量因原料、冶煉工藝及收塵方法的不同而異,一般每升為數(shù)百至數(shù)千毫克;如高爐煤氣洗滌水中約為600~3000mg/L,而鐵合金熔煉爐煙氣洗滌水約為2000~6000mg/L。
水體中含有較多的懸浮物時,能使水渾濁,產(chǎn)生感官性污染,令人厭惡;渾濁的水影響水生物生長和藻類的光合作用。懸浮物的另一危害是能堵塞輸水管渠、淤塞河流和湖泊水庫。冶金廢水中的懸浮物中往往含有金屬化合物,能產(chǎn)生有毒的金屬離子,危害性更大。
中國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規(guī)定的懸浮物最高允許排放標準為70~100mg/L(一級標準)、200~250mg/L(二級標準)和400mg/L(三級標準)。廢水中的懸浮物主要通過重力沉降法予以分離;當其粒徑小于l~2弘m時,尚需投加混凝劑。在一定條件下,也可采用氣浮法、離心法、過濾法、磁力分離法等,予以分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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